我为什么觉得:美国鬼子开始反扑华为了?
2019-12-04 10:32: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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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/水博

最近作者渔夫的一篇题为《两个世界的华为》的文章在网上热炒。然而给我的感觉却明显是,美国鬼子开始反扑了。先说说这里的美国鬼子,并不是指当年在朝鲜战场上与我们作战的联合国军,也不是指现在的美国士兵和美国人,而是国内外一些具有浓厚的美国民粹情绪的社会人士。特别是那些在中国国内,因为对当局不满,而处处以唯美国利益马首是瞻的“假美国鬼子”。

文章中渔夫的这段话“现在看来,这是一场彻头彻尾的诬告,好在诬告没有成功,但假设成功了的话,你知道后果有多严重么? 如果华为诬告李洪元成功的话,那么李洪元对应的30多万的数额正好是在“数额特别巨大”的标准线上,他可能面临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。这对于一个上有老、下有小的人来说、对于他的家庭来说,如果成真,那将是一场灭顶之灾!虽然诬告最终伴随真相的出现而破产,但我们不得不思考背后潜在的代价。30万元对于华为这样一个IT巨头而言简直是九牛一毛,可为什么这个雇主还要对为自己贡献了十多年的员工下如此的狠手?”

就可以明显看出来渔夫此文的意思就是要诬蔑华为,挑拨公众对华为的感情。因为,渔夫以检察院的一份不起诉决定书,就推断了“华为诬告职工”的事实存在,并以此大做文章。其实,稍有法律常识的人,都应该知道,不起诉与华为诬告员工之间还有巨大的差距。而且,根绝目前的各种情况来判断,即使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李洪元,但华为也绝对不存在任何诬告陷害的问题。因为根据我国的刑法,诬告被害人刑事犯罪的行为,是犯有诬告罪的。

李洪元已经被羁押了251天,国家也为此赔偿了十万余元。如果,李洪元真是被诬告的,那么检察院绝不能简单以不起诉结案,而必须要把诬告者治罪。所以,根据目前的各种现实来看,华为是没有诬告李洪元的,否则,在决定不起诉的同时,检察院还必须追查华为诬告者的刑事责任。

华为没有诬告,那么错误羁押李洪元的问题出在了哪里?我估计有几种可能。一个是侦查、起诉机关有问题,把本不该判刑的人错误羁押了251天。造成这种问题如果是故意的,相关责任人也要被追究刑事责任。这种问题即使是工作上的失误,那么相关的责任人也要被严肃处理(甚至被开除公职)。另一种可能就是李洪元确实已经犯有“诬告诈骗罪”,只不过因为某种原因,华为集团或者是检察机关不想再追究他了。我觉得这后一种可能性极大。

首先,我觉得李洪元肯定是实施了某种敲诈勒索的行为,并且已经获得了不该获得的财产(且数额超过5000元),如果没有这个犯罪事实的证据存在,李洪元不可能被羁押这么长的时间。否则,任何一个律师,也都会在几天之内让公安机关不得不依法放人的。当然,我觉得李洪元的“敲诈勒索”也并非具有多大的主观恶意,无非就是想在离职的过程中多获得一点补偿而已。

例如,渔夫的文章里说的“根据公司的2N补偿方案“协商,很可能就出大问题。要知道劳动法的离职补偿只有一个月,华为公司的2N补偿方案很可能要有一些先决条件。假如李洪元为了证明自己符合公司2N补偿的条件,而提供了虚假的证据,并且也拿到了本不应该得到补偿。在这种情况下,如果公司要报了案的话,李洪元确实要被追究刑事责任。

总之,我确信李洪元确实已经通过不正当的手段,获取了不应该得到的金钱的事实和证据肯定都是存在的。否则,任何公安、检察人员也不敢对他刑事羁押。要知道如果公安和检察人员故意这样做,就相当于要把自己送进监狱,如果是由于失误这样做,恐怕也要丢掉饭碗。

现在,让人感到有些奇怪的是,为什么检察院会对有罪的李洪元作出了不起诉决定?我个人觉得,这是很可能是因为华为公司的作用。因为,李洪元的这种犯罪,应该属于主观恶意不大的“民不举,官不究”的范围。一般的公司对待这样的员工,最多也就是把多拿的钱要回来也就算了。但是,如果公司的某些有权利的人特别恨这个职工,宁可不要这钱了,也要报案处理这个人的,也是非常正常的事情。一般的公司,一旦报案、立案之后,要想在撤回来,基本上是不可能的。司法机关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威,是决不会答应任何公司撤回这类案件的。但华为公司因为在中美贸易争端中的出色表现,现在已经成为了全国人民崇拜的明星,公司的高层认为有这种劳资纠纷的官司,不利于公司形象,申请检察院终结案件。检察院为了华为,宁可赔钱、丢名誉,也做出了一个不起诉决定的可能性最大。

总之,不起诉并不代表嫌疑人无罪。如果李洪元确实是无罪被羁押的,那么按照常理。他决不会善罢甘休,一定,也应该依法起诉追究诬告者的法律责任。再说,现在社会上这么多美国鬼子,都想找个机会把他们对为国争光的华为的恶气发出来。李洪元如果要起诉华为,肯定会一呼百应的。甚至我个人也认为,如果华为的某位基层领导者,就是一个故意陷害离职员工的恶棍,确实也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,而不应该让司法机关和华为集团为其背黑锅。但是,像本文的作者渔夫这样,通过混淆视听的错误推理,公开污蔑华为并挑拨公众对华为不满情绪的美国鬼子,我们确实更应该警惕。

说明:这是一篇我在微信群里与研究生同学辩论的文章,我觉得这些从基本的法律常识,就应该能得出来的道理,有必要让更多的人知道。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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